生兒育女乃人生之大事,當孩子出生之後費用一項一項接著到來,那您是否知道可以申請哪些補助呢?
photo credit: JoshuaDavisPhotography via photopin cc
一、 請領資格
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男性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流產及女性被保險人流產者,均不得請領生育給付,僅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可以請領生育給付。
※ 所謂【早產】係妊娠週數大於20週,小於37週生產者;或胎兒出生時體重大於500公克,少於2500公克者 —依照中華民國婦產科醫學會79年12月20日第079號函釋規定。
二、 給付標準
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退保後生產者為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30日。
三、 請領手續
被保險人請領生育給付,應備下列書件(均應蓋妥印章):
四、 注意事項
一、請領資格:
1.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
2.子女滿3歲前。
3.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二、給付標準:
按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按月發給。
三、給付期限:
每一子女最長合計發給6個月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1人為限。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請領手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範例及下載
台北市育兒津貼
服務對象:
自100年1月1日起開辦實施之「助妳好孕-育兒津貼」,申請人(兒童之父母雙方如因家庭變故則可為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兒童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之兒童每月可領2,500元津貼:
1.照顧五足歲以下兒童。
2.兒童及申請人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一年以上。
3.申請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申請人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為受扶養人,其納稅義務人有本款情事,亦同。
4.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5.兒童未領有政府低收入戶生活補助、危機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補助或其他生活類之補助或津貼。
前項第二款之設籍本市一年以上,指申請日向前推算連續設籍本市一年以上。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兒童得不受第一項第二款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一年以上之限制:
1.兒童未滿一歲,其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於本市,且戶籍未有遷出本市紀錄。
2.兒童經完成收養登記未滿一年,且戶籍遷入本市未有遷出紀錄。
兒童父母之一方為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或外國籍人士,得不受第一項第二款設籍本市之限制。
台北市育兒津貼相關檔案下載 台北市助你好孕說明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
服務內容說明
1、所得稅率未達20%:每童每月2,500元
2、中低收入戶:每童每月4,000元
3、低收入戶:每童每月5,000元(含現行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費)
註: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申辦請洽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服務對象
一、本津貼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1、育有二足歲以下兒童。
2、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致未能就業者。
3、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
4、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5、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二、前項第二款所定未能就業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但情況特殊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視申請人舉證資料認審之:
1、未參加勞工就業保險。
2、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稿費除外)二項合計,未達本年度每月基本工資乘以十二個月之金額。(101年基本工資為每月新臺幣18,780元)
低收入戶服務 中低收入服務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相關檔案下載
註:「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與「臺北市育兒津貼」同屬生活類補助,故同時符合該兩項津貼者,請擇優擇一申請。
臺北市育兒津貼 vs.內政部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主要差異說明
◎臺北市助妳好孕「育兒津貼」:
【申請年紀】0-5歲以下
【設籍條件】兒童及申請人(父母雙方、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者)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滿一年以上
【父母就業條件】未特別規定
【補助金額】所得稅率未達20%:每名每月2,500元
【其他限制】可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保母托育費用重複請領。
【有無緩衝期】無,經審查符合資格者,追溯自申請當月。
◎內政部「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
【申請年紀】0-2歲以下
【設籍條件】無設籍限制
【父母就業條件】父母至少一方未能就業,在家照顧兒童
【補助金額】1、所得稅率未達20%:2,500元。2、中低收入戶:4,000元。3、低收入戶:5,000元
【其他限制】不得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保母托育費用重複請領。
【有無緩衝期】有,因101年1月1日開辦初期,為鼓勵民眾申請,凡於101年6月底前提出申請且經審核符合請領資格者,可追溯自符合資格當月核發,最多可追溯自101年1月。
育兒津貼資料來源:台北市政府社會局